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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和处罚的执行

浏览:687 发布:2012-01-29

(1)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 5日内.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

(2)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拒绝缴纳罚款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交通事故根据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可以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1)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2)处理交通事故时.交通事故当事人有义务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的真实情况。    ’

(3)发生交通事故后  当事人拒不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予以强制撤离。

(4)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

(5)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当事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6)公安机关根据交通事故的检验或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时扣留交通肇事车辆或嫌疑车辆和当事人有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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