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第四十二条规定,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机动车须在距路口100至30m的地方减速慢行,转弯的车辆须同时开转向灯,夜间须将远光灯改用近光灯(建议:路口挡位调至2挡);
(2)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须按行进方向分道行驶;
(3)遇放行信号时,须让先被放行的车辆行驶;
(4)向左转弯时,机动车须紧靠路口中心点小转弯(注意:车辆不能压到路口中心点上);
(5)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机动车须依次停车等候,非机动车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注意:听到右转弯口令的,首先要减速,随即开启右转向灯,并驶入慢车道,同时挡位调至2挡,千万不能压到黄线,否则视作考试不合格);
(6)遇有行进方向的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准进入路口;
(7)遇有停止信号时,须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注意:车辆不能压到路口中心点上,因为它相当于交警执勤的位置,否则视作不合格)。
说明:
①进入导向车道后不准碾压分道线,碾压分道线的视作不合格。
②红灯亮时,车辆碾压或越过停止线的视作不合格。
③已通过路口,却未按考试员口令正确选择行驶路线的视作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