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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快速处理的基本过程是什么

浏览:648 发布:2012-01-29

《快速处理办法》第七条中规定“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负责:

•追尾的;

•逆行的:

•倒车的;

•溜车的:

•开关车门的;

•违反交通信号的;

•未按规定让行的;

•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双方当事人负同等责任。”

以双方事故为例,当发生符合《快速处理办法》规定的以上8大类情形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应当按照下列步骤撤离现场、协商解决。

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宽灯和尾灯),相互记录车辆号牌并交换联系方式,约定撤离现场后停车等候的地点。

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立即将事故车辆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设置警告标志。

相互查验驾驶证(双方要主动出示驾驶证,相互查验驾驶证照片与其本人是否相符)和保险凭证,自行确定事故责任。

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索取报案号(保险公司的报案服务电话提供全天候24小时服务),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备执一份,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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